为进一步落实房屋税差别税率,也就是俗称的囤房税2.0制度,财政部今预告草案,明定特定用途的住家用房屋不计入纳税人全国持有的应税房屋户数,也不适用高税率。

根据预告内容,这项新增排除规定主要针对两大类房屋。第一类为经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提供住宿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一般或精神护理之家、精神复健机构,以及收容儿少的安置教养机构。财政部表示,这类机构具公益性质,使用目的与一般住宅不同,应从应税房屋认定中排除,以避免影响实际负责营运的法人或机构税负。

根据预告内容,第二类为宗教团体所有、专供传教人员居住的房屋,但需与寺庙或教堂分开、不在同一建筑或基地范围内,这些房屋同样具有特定公益性质,并非用于出租或营利,因此也不纳入计算全国应税房屋总户数及差别税率适用范围。

据现行《房屋税条例》,针对住家用房屋区分为自住、非自住,「自住」全国限3户,税率比「非自住」低。囤房税2.0上路后,房屋所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1间房屋,而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含该金额)以下,若符合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并完成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则可适用「全国单一自住」优惠税率1%。

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持有2户、3户,仍属自住,均适用税率1.2%。非自住房屋(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出租、继承)法定税率为1.5%至4.8%,持有户数愈多、适用税率愈高。

除了这次新增的5类,财政部先前已陆续将公有房屋、社会住宅、包租代管、劳工宿舍、公益团体兴建且无偿供灾区民众的房屋等,纳入可免计入囤房税2.0全国归户课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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