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去年12月9日作出裁定,认为保单价值准备金及解约金,可为强制执行标的,因此欠税人不能再藉购买保单,规避税捐义务。

北区国税局举例,辖内A君出售土地获得巨额价款,陆续赠与家人,因未依限申报赠与税,经国税局核定补征赠与税并裁处罚锾,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确定后,仍要缴纳应纳税款、罚锾。

北区国税局表示,A君收到缴款书,但未依限缴纳税款,经国税局移送强制执行,A君名下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还是有欠税,后续查获A君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且以趸缴(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方式缴保费,并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将现金转换成保单形式。

北区国税局指出,保险解约金价值新台币4600多万元,因此通报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但保险公司收到执行命令后,声明异议,国税局为积极征起欠税,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收取保险解约金。

北区国税局表示,最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统一见解,认为保单价值准备金及解约金,可以为强制执行标的,让国税局成功征起欠税4600多万元。

北区国税局表示,此欠税案历经多年缠讼,与保险公司的诉讼则是自民国109年开始,是北区国税局首例成功以保单为强制执行标的,追回欠税的案子。

北区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收到缴款书应尽速缴纳,切勿心存侥幸,以趸缴保险费方式购买保单,规避税捐义务,行政执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则下,能以执行命令通知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契约,并以保单价值准备金及解约金抵偿欠税,纳税义务人除须负担加征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并造成保单解约损失,得不偿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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