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日宣判,针对高虹安及助理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原判决均撤销,二审改依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分别处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黄惠玟有期徒刑4月、缓刑2年;王郁文有期徒刑3月、缓刑2年;陈奂宇有期徒刑2月、缓刑2年。陈昱恺无罪部分,上诉驳回。

高院合议庭认为,据《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立法沿革及立法院函复意旨,立委助理酬金及加班费本质上属于「立委补助费」,且综观高虹安上届及应届立委,无论名下聘请多少助理,绝大多数都会将编列的42万余元预算「领满」。因此,立委们对于助理费的普遍认知应为「实质补助,弹性匀用」。

此外,检方起诉虽指高虹安诈得46万余元,但扣除助理实际应得的款项后,高所能实际支配的金额约11万余元。合议庭说明,高虹安当时还须支付私聘助理李忠庭约9万至10万元及助理蔡维庭6万元薪资,已超过检方指控的不法所得11万余元,因而采信本案被告辩词,认定高等人缺乏诈取财物之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陈顶新律师分析,本案从承审法官声请宪法法庭释宪的理由,即可清楚知道法官认为高虹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构成要件,有违反法律明确性的疑虑。换句话说,既然承审法官认为法条有违宪可能,心证上当然对于一审因此被判刑的高虹安较为有利且明确。

本案若经检察官上诉,陈顶新说明,最高法院将审理二审判决是否有违反法律、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若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得以撤销发回二审更审或是自为判决。因此,高虹安二审的无罪判决尚未定谳,还是有可能在第三审时被推翻。

不过,就高虹安涉贪部分目前已获判无罪,陈顶新表示,据《地方制度法》第78条规定,县市长涉违反图利罪以外的《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将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依前述规定停止职务者,如经改判无罪时,得于任期届满前准予复职,因此高将可依法办理复职。

至于高虹安另有诬告案在身,二审判6月、不得易科罚金,目前上诉三审中。陈顶新说明,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若最终判决结果是「有罪」,且未受缓刑之宣告、未执行易科罚金,亦不得易服社会劳动,则高的新竹市长职位,仍有被解除的风险及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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