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会表示,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4项及《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国安会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之咨询机关」,并非政策执行与处置机关,除涉及国安会议有关的法律案及预算案经程序送立法院审议外,不宜至立法院报告备询,以符宪政体制。
国安会议遵循与历任政府一致之体制及惯例,并已于本月18日正式去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及会议主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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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过去国民党主政时期,国安会就鲜少出现,据立法院会议记录显示,前总统马英九时代的前任国安会秘书长袁健生,就对立法院表示,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4项及国安会组织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国家安全会议是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的咨询机关,因此国安会仅是幕僚,非主官;第二,就宪政惯例,对立法院负责的是行政院,不是总统府。故国安会不宜到立法院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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