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指出,查核范围是针对柯文哲设立政治献金专户于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间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申报。至于柯文哲于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献金、柯文哲代收多笔他人捐赠台湾民众党之政治献金、木可公司代收政党YT频道抖内等涉有违反政治献金法之争议,均行另案办理。
监察院表示,去年请台北地检署提供行政协助,并于8月底动员多名承办人员两度前往调查局北部机动工作站,将全部近10大箱扣押资料悉数翻拍后,始取得申报之凭证资料;查核后发现逾2万笔收支涉有违反11大项政治献金法规定情事,并依法函请被查核人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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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解释,因为柯文哲被羁押禁见,直到今年1月间收到柯文哲委托之代理人黄珊珊提出陈述意见函后,全案调查程序才告完备。
监察院说明,监察院廉政委员会认定本案会计报告书之收支违反政治献金法情形包括:第一、募款演唱会售票及透过木可公司贩售竞选小物合计4067万8453元之巨额收入,故意匿未申报;复有虚报1笔收入及86笔无交易事实等虚报支出计2463万719元,因故意申报不实收支金额达6530万9,172元,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匿未申报之收入4067万8453元
第二、故意违反法定支出项目,以4笔高额授权费名义给付木可公司计1500万元,违反同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违法支出金额1500万元。
第三、未尽查证义务收受不符规定之政治献金,未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返还或缴库等违反同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8万元并没入11万5435元。
第四、收受164笔政治献金逾15日始存入专户,违反同法第10条第2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6万元。
监察院说明,以上合计裁处罚锾374万元并没入5579万3888元。另查出捐赠者违法部分,有营利事业于捐赠时其主要成员之董事长为外国法人,违反外资不得捐赠之规定、个人对同一组拟参选人于同一年度捐赠总额超过法定10万元之限额等违法捐赠行为,监察院亦均分别依法裁罚。
监察院强调,拟参选人为募集政治献金而举办活动,政治献金法并无限制募款活动之态样,拟参选人自可展现创意举办不同型态之募款活动,包含委由营利事业办理。惟该活动所售票券、贩售之物品价额等,如构成对拟参选人不相当对价之给付,该募款活动之收入即属政治献金捐赠收入,不因该活动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赋(娱乐税、营业税等)而改变其为政治献金之本质,故仍应依政治献金法相关规定,将贩售之金额于法定期间内存入政治献金专户、开立收据并申报于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举办募款活动之相关成本支出,亦得列报为政治献金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