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表示,虽然本案事证明确,郑文灿却始终矢口否认犯行,指称系他人诬陷,然其行为时为直辖市市长、位高权重,应清廉自持,竟收受贿赂后护航,附和特定私人进行土地变更开发,与行贿者里应外合,将职务行为裁量权限,全权交托依行贿者之所愿,将国家土地开发之全民利益,坐享为私人金库,有辱官箴,恶性甚重。贿赂花用一年后,因得知廖姓父子等人遭司法监听,始不得不返还贿款,然其竟反执此为之诡辩,一再狡词饰卸,毫无悔意,建请从重量处12年有期徒刑。
另同案被起诉的前台塑集团总管理处前总经理杨兆麟(88岁),身为台塑企业之资深高阶经理人,应为企业界之楷模表率,竟利用与郑文灿餐叙,再以500万元拢络行贿直辖市长,图己之私利,冀取數亿元之土地开发利益;嗣知悉廖俊松等人遭司法机关侦监,更命其属下销毁对其不利之证据,无视客观事证而一再狡词饰卸,建请从重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桃园地检署指出,台塑集团总管理处前总经理杨兆麟(88岁)、侯水文(77岁)和廖俊松(72岁)在100年5月间,由杨出资1,000 万元为决策大股东,其余2人各出资500万元,成立「鸿展公司」,并取得「林口特定区工五工业区(即华亚科技园区)」东侧农业区 9.12 公顷土地约 63.05%所有权人之自办市地重划同意书,若该处「农业区」土地之使用分区变更为「产业专用区」用地,使能与隔邻华亚科技园区相連扩大开发,可取得之预估利益约24亿2,190万元。
105年起,由廖俊松和其子廖力廷(39岁)寻求时任桃园市长郑文灿(57岁)支持,由桃园市政府为申请都市计划个案变更之主体,函报行政院取得个案变更核准办理文件,希望其中 9.12 公顷土地能以「自办市地重划」而非「区段征收」方式开发(下称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以取得抵费地获得较高额利益。
侯水文、杨兆麟乃先后于同年8月 6日、8月22日,分别在台北华国大饭店、神旺大饭店,与郑文灿餐叙请托协助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席间并表示「不会失礼」。
同年9月7日下午3时,郑文灿在市政府召开「林口工五工业区扩大变更案会议」会议,除各相关局处与会,并请廖姓父子出席且发表意見。会中,虽有公务员发言提醒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能否以自办市地重划方式有所疑义(农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依行政院历次函示除有例外情形外,原则须以区段征收为之),但郑文灿仍就本件林口工五工业区扩大变更案,裁示作成会议结論:「1.俟开发完成,另案办理山坡地解编、2.争取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3.于申请之计划内容加注本件得以『市地重划 』开发」等情,而全盘依照被告廖男等人之诉求。
杨兆麟等人見郑文灿已予协助,企其续为后续行政程序。由廖俊松父子于106年9月14日晚间9时54分,抵达市长官邸,与郑简短会谈后,将该装有500万元现金(以牛皮纸袋包装,每10万元以九分纸钞带捆绑为1捆)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会客室茶桌下,并以口型陈述及手势比划「5」之方式,向郑文灿示意,郑文灿見狀,向廖俊松回复表示「知、知、知(台语)」,而收受该笔500万元贿赂。
郑文灿收受 500 万元贿赂后,同年10月3日,在依据106 年9月7日会议纪錄撰拟之发文函稿「签、稿并陈」之「签呈」上决行欄手写批示「如拟」之文字,且在「函稿」上决行欄手写批示「发」之文字,并签署名字及日期,实施签核决行发文之职务上行为,实现其收受500万元贿赂后之对价行为。桃园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并旋于同年10月12日,衔以郑文灿上开决行之命,以桃园市政府名义,发函向行政院提报申请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请准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
郑文灿收受500万元贿赂后,始将其主导桃园市政府近一年來历次内部会议之意志,终愿对外正式为之,而实现其收受500万元贿赂后之对价行为。复于同年10月19日下午以电话向廖俊松告知:「国发会我讲好了,因为这个计划是国发会核定..」表达其对于此案后续发展的协助。
然郑文灿在107年3月16日以不详方式获悉廖俊松之行动电话,经司法机关实施通讯监察(另分案追查中),为免自身所涉上开收贿犯行曝光,旋于107年3月16日主持经济发展局召开之专案报告会议中,未邀请廖俊松等人参加,就前开东侧 9.12 公顷农业区土地开发方式,一反原先得以市地重划方式开发之态度,于会议中决议改采为全区一次「区段征收」,而与先前支持「市地重划」之决议方向大相迳庭。
107年5月21日深夜11时许,郑文灿至廖力廷在台北市泉州街住处,亲取杨兆麟为人转交之政治献金600万元(违反政治献金法部分另行函送监察院依法办理),郑文灿再次强调廖俊松「大嘴巴」遭通讯监察。
嗣杨兆麟、侯水文因认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时程延宕,侯水文于同年8月9日上午电话中再度向廖俊松表达开发延宕不满,要求了解郑文灿钱拿走了就不给他们办的原因。廖俊松再指示儿子廖力廷去郑文灿处探询进度,廖力廷竟然追踪其行程前往他人处追问后续进度,引发郑的不快,当晚11时许,郑文灿邀廖力廷到官邸,将后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内有以橡皮筋捆绑500万元及600万元现钞退逻廖力廷。
郑文灿在侦查中虽坦承为该9.12公顷农地变更开发之各项职务行为、与杨兆麟等人餐叙及廖俊松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实,然辩称廖俊松系以「丢包」之方式放在官邸内,不知袋内装有500万元现金;惟因廖氏父子等人指证历历,并与鸿展公司帐户提款纪錄及帐册登载「佣金」资料互核相符,且检察官勘验等值之500万元现金,体积可轻易放置于女性小型购物袋内,然重量却达5.53公斤,就此体积小但重量大之物品,又于深夜当面交付,衡情郑文灿岂会不知袋内物品为现金。
检察官认为,郑文灿供称其将该手提袋内似「箱子」之内容物取出放置于柜子内,等廖俊松取回,期间将近一年,事后再将此「箱子」包装物以「木盒」包装后返还,更足证其辩称显不可采。况且,廖俊松证称:交付的现金系每10万元为1扎以银行九分纸钞带捆绑,再以牛皮纸袋包装后放入手提袋,然郑文灿交付款项系直接以橡皮筋捆绑后直接放在手提袋内,手提袋一打开就看得到是现金等语,显示郑所退还钞票之捆绑方式,与廖俊松等人交付时之捆绑方式不同,足证郑文灿确实知悉手提袋中为现金,且事后退还之款项,显然并非廖俊松交付之原物,应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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