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指出,部分关键证词是调查官先入为主的认知硬塞到笔录中而被污染,检察官断章取义仅采用不利于郑的证词,并指出,500万元金流认定存有80万元重大落差,来源至今无法厘清;关键证人配偶之有利原始证词,于笔录中遭弱化甚至抹除;监听知情来源与起诉书记载不符,三人最初供述一致排除郑文灿。
律师团强调,依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犯罪事实之举证责任完全在检方,且必须以具体、明确、相互一致之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始得认定被告有罪。然而,综观本案自侦查至今日勘验结果,均呈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甚至与客观事证不符之情形。
尤有甚者,本案核心指控所倚重之关键证词,经实际勘验录音录影后,屡次发现与书面笔录存在明显落差,且多为对被告有利之重要内容遭到弱化、简化,甚至未被完整记载,已严重影响证据之完整性与证明力。在缺乏明确金流证据、未能说明对价行为之具体内涵、亦无合意成立之直接证明下,检方仍以推论方式建构整体犯罪事实,显然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之高度证明标准。
公诉检察官邱健益指出,5百万元是行贿、420万元就不是行贿吗?黄女并非行贿当事人,所以才会优先采纳关键当事人廖俊松父子的证词,且所有监听及相关证据显示,郑未有请对方取回款项的说词,而且退款时间是在8个月后,此举难以说服。
至于5百万贿款缺少80万元的提领记录,公诉检察官吴升峰则表示,根据廖力廷和妻子黄芷蓁的对话记录就是5百万元贿款,并由黄芷蓁先后提款120万、300万元,至于80万元未有提领记录,黄亦指认由廖氏父子其中一人代垫,其后再由她领出80万元返还,而如诈骗集团犯案,有汇款也有面交,绝非提领记录才能证明一切而僵化于银行的提领作业。
公诉检察官李颀也表示,检察官非主观臆测,而是有具体事证,包括廖俊松明确指认,系郑文灿告知他的儿子廖力廷「他的嘴巴很大」被监听了,并在由儿子转告被监听后翌日更换手机;廖俊松还因此曾向郑文灿道歉,并报告说「已经下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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