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4、第25条、第29条之1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30条之1第1项、第2项、第45条、第46条之2第3项、第47条、第48条第2项、第59条之1第1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第59条之3第2项、第59条之5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另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45条及第47条规定得暂予适用。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暂时处分后,将于8月6日进行释宪的言词辩论,并依宪法诉讼法规定要在11月6日前宣判,必要时可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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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院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引起扩权争议,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监察院等陆续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主张主张新法上路后,只能透过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暂时处分裁定来冻结其效力,避免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性的危险。

赖清德总统则认为,立法院执权行使法要求总统国情报告明显抵触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造成总统与行政院长报告无区隔,会引发宪政争议。至于人事同意权部分,总统也认为,监察院是国家宪政体制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一环,立法院应在监委任期届满时行使同意权,否则将侵害总统人事主导权。

立法院另制定的刑法藐视国会罪,行政院认为违反法律明确性及比例原则;此外,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调查权将伸入各政府机关甚至部队,恐严重破坏国防机密等。监察院也主张,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会影响监察院调查权,抵触权力分立及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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