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现行规定,身高需低于157公分,BMI值超过31或低于17(替代役BMI值超过31.5或低于16.5)可免服兵役。
国防部去年8月18日预告修正「兵役体位区分标准」第2条附件,并于5月30日正式通过实施。
根据内容,修正案中调整最多的指标,是衡量是否过胖、过瘦的BMI值(身体质量指数),其计算方法是以体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
依照现行规定,「常备役」体位征集对象是BMI值落在「17到31」的役男,新版规定征集对象BMI值扩大至「16.5到32」;「替代役」原征集对象是BMI值介于「16.5到17」与「31到31.5」的役男,新版将标准放宽到BMI值介于「15到16.5」与「32到35」。无论常备役、替代役,BMI值超过35或低于15免役。
在身高标准部分,现行规定157公分以下为免役体位,新版修正案增列「155到157公分」者需服替代役,身高低于155公分者免役。
此外,针对冠状动脉疾病、甲状腺机能过低、贫血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膝关节损伤、椎间盘突出症、视力、杜瑞氏症等,均有更严谨的检验规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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