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党团今在党团大会通过之决议资料,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动议中,在既有院版基础上,新增曾犯《刑法》第339条之4的「加重诈欺」,以及《性侵害防治犯罪法》第二条、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另外还扩大《总统副总选统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第26条之11之「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也加入,皆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国民党团总召曾铭宗表示,修法表决时加提出加重诈欺、性侵害犯罪确定规范的加严版本,其他条文则依照行政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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