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表示,第5选举区谢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于111年6月23日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简上字第395号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依111年9月6日台湾高等检察署刑案纪录简覆表,尚未执行完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中选会今举行委员会议,审查通过111年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及县市议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六都及16县市首长登记参选人全数符合资格;直辖市、县市议员各有745、941人登记,其中不符合规定者,分别有3人、4人。
直辖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745人,符合规定者742人,不符合规定者3人。包括台北市第五选区(中正、万华)谢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因尚未执行完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新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4选举区吴建智为平地原住民,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选举人年满23岁,得于其行使选举权之选举区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依上开规定,吴员得行使选举权及得登记为候选人之选举区为新北市第12选举区(新北市之平地原住民),吴员申请登记为新北市第4选举区(芦洲区、三重区)议员候选人,核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未符,应不准予登记。
台中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4选举区王朝坤因共同犯农会法第47条之1第1项第2款之交付财物罪,案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案虽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诉驳回,并判决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案于108年10月23日确定,且于111年9月2日登记期间截止前,保护管束执行未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中选会指出,县(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941人,符合规定者937人,不符合规定者4人。
新竹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8选举区刘珈恺因投票行贿罪经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3百元折算1日,褫夺公权1年,案于91年5月31日判决,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彰化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5选举区洪本成因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经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以90年侦字第5315号起诉,92年8月27日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1年诉字第860号判决免刑确定。免刑判决仍属有罪判决,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南投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2选举区涂恩平因违反律师法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审简字第48号判决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案于111年5月2日宣判,且于同年9月2日登记期间截止前,保护管束执行未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宜兰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4选举区吴绍文因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2款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案经台湾宜兰地方法院简易庭判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案经上诉台湾宜兰地方法院而于111年8月2日上诉驳回确定,且于111年9月2日登记期间截止前尚未执行完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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