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少年割颈案二审是由审判长谢静慧、受命法官邓钧豪、陪席法官沈君玲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合议庭指出,郭男与林女原针对所有事实与量刑全部上诉,但在审理时,明示仅就原判决量刑部分上诉,因此撤回量刑以外的上诉,检察官上诉、高院审判程序时也明示仅就原判决量刑部分上诉,因此,合议庭仅针对原判决量刑是否妥适进行审理,至于原判决的犯罪事实、罪名、罪数及没收部分,均未上诉,也不是高院审判范围。
合议庭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郭男、林女犯行事证明确,但原审量刑时,未及审酌高院送请医疗机构制作的少年事件处理程序审前调查报告,针对少年个别相关之评估结果、再犯风险及具体处遇建议内容,未纳入整体衡量,认为依量刑基础与处遇因子已有变更,原判决的量刑有重新审酌必要。认为检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诉有理,2少年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无理由,因此撤销改判。
合议庭再经分阶段考量2少年所涉犯刑,以及基于促进其等健全自我成长与重返社会所应考量的相关事由,并斟酌检察官、被害人律师、少年的辩护对科刑表示的意见,基于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健全发展可能为核心的制度目的,审酌后撤销改判郭男、林女各12年、11年徒刑,可再上诉。
至于民事部分,杨姓男学生的父母提告求偿2177万元,新北地院今年9月判郭男、林女及其父母须连带赔偿杨爸、杨妈扶养费、精神慰抚金共938万余元,现由高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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