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陈男(约70岁)去年11月中旬从桃园市平镇区搭公车前往新北市土城,上车后虽车上空位很多,他却选择坐在前排一名年轻女乘客身边;女乘客发现陈男坐的贴她很近,感觉不舒服,遂站起来要换位置,并跟陈男说借过,遭陈男直接用手抓住她的腰、还捏了她一把。
女乘客不甘对方毛手毛脚,怒称:「你不要碰我!」陈男竟回呛:「你是什么千金大小姐,金枝玉叶吗?连摸都不能摸?」女乘客口气上扬:「请你借过好吗?」然陈男还是不起身,她只好直接跨过陈男的腿走出去,改坐其他位置,事后女乘客愈想愈气,下车后向警方提告。
陈男辩称,女乘客当时穿外套、衣服很厚,没有暧昧之情形,而他以前搭公车时,曾经有人要跨过他出去,却直接坐在他腿上,所以后来不管男女要跨过他,他都会用手撑住对方的身体,以确保不会坐在他腿上,他并没有任何性骚扰对方的意图。
桃园地院法官考量双方素不相识,女乘客实无刻意虚词攀诬之必要,且女乘客陈述于何时上车、其于公车行至何处时欲更换位置、如何遭陈男性骚扰等细节,前后供述均一致,并无明显不合常理或矛盾之处,且证述陈男回应「你是什么千金大小姐,金枝玉叶吗?连摸都不能摸?」等语之情节,显然若非亲身经历且印象深刻,实难具体详述此过程,堪信其证述内容属实,因此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陈男拘役59日,如易科罚金,以1仟元折算1日。
桃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醒,若于搭乘公车时遭遇性骚扰,应立即大声喝止,以吓阻行为人并吸引他人注意,并可向周遭乘客或司机求助。若当下感到害怕或无法开口,也可在事后拨打110报警或113保护专线,由警方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性骚扰绝非被害人的错,每个人都有权在公共空间中安心移动与生活,勇于求助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
至于面对性骚扰,相关证据也会影响后续调查与认定,因此搜集证据可依循 「关键 3 步」:
1、录音/录影:可使用手机等装置保存行为人之行为,若车内设有监视器,可请司机暂停行驶、协助报警或留存影像画面。
2、寻求证人:请周遭乘客或司机协助,日后可作证。
3、讯息保存与文字纪录:建议记下将事发经过、时间、地点及对方特征或座位位置等,并保留与他人反映此事件相关简讯、信件或讯息等纪录。
另外,若在公共场所目击他人遭遇性骚扰,也能依循旁观者 「3D 原则」 适时协助被害人:
1、Direct(直接介入),在确保自身安全下喝止或制止行为人。
2、Distract(转移注意),可借由询问路线、聊天或其他方式转移行为人注意力,创造被害人脱离现场的机会。
3、Delegate(寻求协助),可通知司机或报警,让更多人共同介入防止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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