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王姓女子(51岁)因劉姓女子积欠14余万元之债务甚久,对劉女不积极清偿债务甚感不耐,去年7月18日伙同王姓男子(34岁)等人,由王女佯邀劉女餐敍,待刘女现身赴约后,立即遭到王女等人控制行动。

王女随后借机离开,由在场的王男等人质问劉女为何欠王女钱不还,欺负王女,紧接著掌掴、徒手殴打,劉女虽哭泣求饶,王男毫不理会,继而又持滚烫沸水浇淋劉女身体多处,令劉女身体承受极大痛楚,不得不同意聯系亲友筹款。

其后,王女再度现身,但刘女联系大陸地区友人才借得人民币2万元(约8万多元台币),转帐至王女指定之银行之帐户后,因尚余约合人民币1万多元(约6万多元)之债务尚未结清,王女又拿沸水浇淋劉女,命其继续筹钱。

劉女剧痛及恐惧之下,又聯系其在大陸地区之许姓女儿,请许女协助其偿债;许女得知劉女遭拘禁及受人身攻击后,痛斥王女2人之行为已触法,王女等人却置之不理,并由王男出手殴打刘女,借此让许女知悉其母当下之处境,使许女因担忧母亲之安危而无法抗拒,允諾出面向友人借款后代劉女清偿债务。

嗣许女向友人先后借得人民币6000元及5000元,并分别于同日下午2时53分许、3时51分许转帐至王女指定的帐户后,王女等人认当天目的已达,才于同日傍晚5时许让劉女離去。

劉女重获自由后随即报警处理,经警展开调查,而追出上情,将王女2人查缉到案送办,桃园地检署依强盗及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等罪嫌起诉,并审酌王女2人虽对告诉人拥有债权,但2人不思以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反而以残酷之方式对待告诉人,以达其等之目的,犯罪情节严重,且2人嗣后仍然矢口否认犯行,对涉案情节避重就轻,犯后态度不佳等,分别求处7年及8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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