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吴振中自民国111年12月25日起,担任屏东县竹田乡第19届乡长。因谢翠妃有意替其女婿谢明洋争取竹田乡公所清洁队员职缺,于112年1月间某日,在竹田乡公所后门车库,询问吴振中有无机会安排谢明洋担任清洁队员,称:「是否需要这个?」,并以拇指及食指围成圆圈(与「OK」之手势相同,暗指金钱),吴振中回答:「90」等语,暗示谢翠妃须支付新台币90万元。
谢翠妃向谢明洋家属取得70万元与自行筹措20万元后,于112年1月27日,驾车前往吴振中住处,将90万元现金交予吴振中收受。竹田乡公所于112年5月10日,公告录取谢明洋为新任清洁队员(共4名)其中之一。
吴振中侦讯时,起初均否认,最后才坦承收受现金90万元贿款,且当庭缴回犯罪所得。屏东地院审酌,吴振中犯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已缴交之犯罪所得90万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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