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律早已规定上铐的依据,《刑事诉讼法》89条之1明定「执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法务部也根据该法订定《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其中第4条规定,法官、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属法警于依法执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职务时,得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手铐)。

明明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上网查,新北检也说明这次侦办闪兵案是执行拘提、搜索行动,陈柏霖等艺人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拘提时上铐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质疑的乡民们可以上网查一下相关法律与法规,上铐不是因为他们是艺人,而是「依法执行」。

换个角度想,倘若检警对这些艺人拘提却不上铐,质疑声浪是否会更大?答案绝对是「更大」,而且绝对超过现在质疑「为什么艺人要被上铐?」的声音,反而会有更多人质疑,「艺人有特权不用上铐?」,甚至有警察也这么说,上不上铐一定会有人有意见,倘若不上铐出事了,一定拿基层开刀,多数警察都会上铐,因为没人想冒这个风险。

至于坤达曾考虑要自首,刘世芳开记者会劝闪兵艺人自首,倘若自首会用缓和方式宣判或后续侦查等内容,而《刑法》62条就明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政府移送闪兵名单代表已发觉嫌疑人罪刑,并非尚未发觉而自首,若还有艺人或其他役男自行向检警坦承闪兵,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或是投案,仍有待未来法院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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