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今年4月间,北市教育局接获同仁反映于市政大楼8楼厕所发生偷拍事件,同仁于事发当下协力控制住现行犯,并通知警察到场处理。教育局于第一时间也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立即对现行犯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办公环境安全。

检方调查发现,杨男于同年4月间3度犯案,利用小美前往女厕如厕机会,无故将他的手机开启摄录功能,并从厕所内的门下缝隙深入,趁机窃录小美裸露臀部的隐私部位。

直到同年月16日,正当小美如往常般如厕后,一开门竟当场目睹杨男的偷拍犯行,只见对方一度还想逃跑,便随即上前抓住杨男并请同事协助报警处理。案经台北地检署侦办,杨男于侦讯期间均坦承犯行,由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全案进入台北地院审理,法官认定杨男于同年4月间有多次偷拍行为,并确实从杨男的手机中扣得小美的性影像,共计4部,足以认定杨男犯行罪证明确。

法官审酌,杨男为满足个人私欲,严重侵害小美的隐私,不仅欠缺尊重他人身体的法治观念,更对小美造成心理创伤,但考量杨男始终认罪、未有前科,且有强烈与小美和解、赔偿的意愿,然而因女方未有调解意愿,2人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此外,法官也斟酌杨男的智识程度、身心及家庭生活状况,一审依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杨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并依法没收杨男犯案手机及相关性影像。案经上诉至二审,北院驳回杨男上诉,但宣告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须接受法治教育课程,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