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路边停车格数量有限,无牌照车辆占用停车格的行为,不仅影响民众停车权益又借此规避缴纳停车费,不法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市长卢秀燕3日在市议会回应议员质询时,即明确指示「没有车牌就立即拖吊」,请交通局、警察局、环保局跨局处合作,要求加强拖吊,没有车牌就要立即拖吊,以有效维护市民停车权益。

交通局停车巡查员4日上午发现北区民权路397号前停车格被一辆无牌照的货车占用,立即依照机制通报警方,交通警察大队获报后,旋即调派员警及拖吊车,不到2小时内就迅速将车辆拖离,有效展现市府团队合作机制。

依据行政院114年9月30日公告施行修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未悬挂号牌车辆上路,将处罚汽车所有人新台币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车辆。

市警局表示,已通报所属员警受理110案件、停车收费员(巡查员)报案或1999通报有前述情事时,除应依法制单举发并移置保管车辆外,同时也应查明是否有蓄意卸除合法牌照行为,依法严办,务求彻底断绝民众侥幸心理。

市警局提醒车主,车辆未领用有效牌照、未悬挂号牌时,依法即不得于道路或路边停车格位停车,违反者将遭举发并移置保管车辆。同时也呼吁市民驾驶车辆,应合法领用并依规定悬挂牌照,遵守相关交通法令,以共同营造幸福、宜居、安全的交通环境。

 

无牌车占用路边停车格,除依法拖吊,还可再处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罚锾。警方提供
无牌车占用路边停车格,除依法拖吊,还可再处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罚锾。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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