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吕姓男子住在台中市丰原区某透天厝,曾女是她隔壁邻居,但2家人相处不睦,曾因施作防水工程、顶楼玻璃板掉落、瓦斯管线安装等问题闹上派出所,后来吕男又多次因为不满对方噪音扰邻,报警检举,惊动警方到场处理。

2024年10月25日凌晨5时20分,吕男睡梦中被隔壁晾衣服的声音吵醒,于是登上4楼,以手机经由住处隔板缝隙,拍下曾女在自家4楼晾晒衣服的过程,再持影片向警方检举曾女制造噪音。警方通知曾女说明,曾女发现被吕男偷拍,反告他妨害秘密罪,结果被检察官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罪」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吕男喊冤说先前曾女一大早在顶楼洗衣服时就曾向警方检举,警方要他录音、录影搜证,她会持手机摄影搜证,并非「无故」录影。

不过,法官认为,曾女在自家私人住宅活动,与吕男住处有隔板墙壁阻隔,客观上有适当设备足以资确保在住宅内活动之隐密性,吕男从2人住处隔板缝隙拍摄曾女非公开活动,侵害曾女的手段已逾越适当性,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罪」判处吕男拘役8日,得易科罚金8千元,并没收犯案用的iPhone手机。

吕男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仍认定吕男有罪,但他的行为事出有因,动机、主观恶性甚低,犯罪情节亦属轻微,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对他科以科以最低刑度,再酌减其刑后仍嫌过重,遂撤销原判决,依刑法第61条规定改判吕男免刑,以避免无意义之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与违反国民感情。全案确定。

台中高分院认为吕男偷拍行为事出有因,动机、主观恶性甚低,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改判他免刑。资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认为吕男偷拍行为事出有因,动机、主观恶性甚低,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改判他免刑。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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