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小明为父子关系,2人同住于新北市新店区住所。事件缘于今年6月14日,小明因向老王索取金钱未果,心生不满之下,竟持著一把木制拐杖殴击老王的背部1下,导致老王身体上背部受有条状红肿疼痛的伤害。

老王再也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前往警局报案提告,小明被依家暴伤害罪嫌起诉。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官审酌小明与老王是父子关系,却未循理性方式处理纷争,率然以木制拐杖殴打父亲导致挂彩,且因老王并无调解意愿,因此依犯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判处小明拘役40日。

此外,因小明所犯的《刑法》伤害罪,对象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依同法第280条规定加重其刑后,最重本刑达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得易科罚金要件「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因此即便小明被处拘役,也不得谕知易科罚金的折算标准,但仍可依同法第41条第3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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