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上诉高院后被羁押至本月15日届满,高院8月27日召开延押讯问庭,听取检辩意见,郭哲敏当庭表示,他没有动机要逃跑,逃跑只会让家人蒙羞,请求法官给予交保机会,任何替代羁押方式都会配合。

不过,高院裁定指出,郭哲敏涉犯《银行法》非法经营国内外汇兑业务罪、营利提供赌博场所、营利聚众赌博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发起、指挥、操纵犯罪组织罪及洗钱罪等,经一审判刑11年8月,犯罪嫌疑重大,有畏罪逃亡动机,羁押原因存在,又原审裁准2亿元交保、限制出境病实施科控期间,曾有多次试探科控效能,有逃亡意图,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有羁押必要,因此裁定6月16日起对羁押。

合议庭指出,郭哲敏3个月的羁押期限将于本月15日届满。8月27日开庭听取检辩意见后,再加上起诉书及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资料,仍认郭罪嫌重大。又参酌他在今年1月获新北地院裁定交保后,3月12日触动「海岸警戒区(海岸线外)」三级告警事件,3月18日又触动「宜兰县...」、「宜兰县...号」、「港口(梗枋渔港)」三级告警,行径可疑。又自1月13日实施科控后发生多次「载具离线时间超过30分钟」的三级告警事件,确有密集异常可疑行径。

合议庭认为,从多次的科控违规纪录,郭哲敏除一再试探科控效能,不排除有启动逃亡高度动机,虽郭男与律师均称增加保证金或由律师担任保证人、增加科控设备、数量云,仍认郭有高度逃亡动机,除羁押外,其他替代方法均难以防范其逃亡可能,郭在本案仍存有羁押原因与必要,因此裁定郭延押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