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籍台北市议员陈怡君涉嫌收贿、诈领助理费454万余元,与研究室绰号「馒头主任」的张惠霖双双遭到起诉;全案交由士林地院审理,陈女、张女自今年6月起羁押禁见至今。

陈怡君与张惠霖不服裁定结果,2人委由律师提起抗告。高院今日上午罕见提讯陈女、张女召开讯问庭;合议庭评议后也破例「自为裁定」,于11点30分裁定陈女与张女分别以100万、50万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须接受科技设备监控8月。

合议庭指出,陈女、张女于士院审理期间,就检察官起诉所列的犯罪事实均坦承犯行,且有同案被告、相关证人证述可佐,2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洗钱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然而,原审认定2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的羁押原因,因而处分禁止接见、通信,应有违误。

合议庭说明,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与说理义务,检察官起诉以后,即应推定检察官的证据搜集、保全已经完竣。法院作为「中立的听审者」,基于审检分隶、公平法院与武器平等等原则,原则上并没有为检察官考虑证据保全的义务,更没有「接力」检察官补强有罪证据的义务。

此外,因2名被告人均已认罪,其中陈怡君虽否认涉犯洗钱部分,但相较于她被起诉且坦承犯《贪污治罪条例》部分罪行,其法定刑实属较轻,且依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结果,亦应从罪名较重的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论罪,据此被告2人是否有串证的必要性及实益,即有疑义。

合议庭认为,本案并无具体事实足认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的羁押原因,原审却以此认定有羁押的必要性,并做出禁止接见、通信处分,已有违误。再者,虽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的羁押原因,但并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与与出海等替代手段停止羁押。

合议庭认定被告2人羁押与否的事实已臻明确,且别无调查其他证据的必要,并已在今年9月12日进行讯问程序,让检辩就羁押与否、法院应施以何种替代手段停止羁押等事宜陈述意见。为维护被告2人受宪法保障的适时审判权利、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妥速行使,又避免本案的羁押抗告程序久悬不决,因此撤销原审裁定,并自为裁定。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柯文哲仍有串灭证之虞?北院1理由裁定交保 高院撤销: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