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巫姓男子长期将小货车停放南投县埔里镇住家骑楼,遭邻居多次检举,警方去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短短26天内一共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对巫男开出28张罚单,其中27张在骑楼违规停车,影响行人通行,1张是停在骑楼外门口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每张罚900元,合计要罚24300元。
巫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住处因位于921震央位置,灾后左邻右舍基于安全考量均在骑楼处建构墙面、封闭通行,作为结构补强,并将骑楼作为停车之用,故骑楼已不具供公众通行之用,要求撤销所有罚单。
一审认为,巫男骑楼已被邻居增建墙面阻隔,未留有任何缝隙,致巫男住处骑楼与该邻居之骑楼间无法通行,实际上已经无法提供公众通行使用,失去作为道交条例第3条第3款所定义「人行道」之功能,巫男在骑楼停车客观上并无妨碍公众通行,裁罚违规停车并无理由。
法官因此撤销其中27张罚单,仅1张停在骑楼外的罚单违规事证明确,原裁罚并无违误,亦即巫男即须缴纳1张罚单900元即可。台中区监理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则认为,专供行人通行的骑楼属于道路中的人行道,行为人若有违规占用骑楼停车或设置障碍物,法律上应即时停止占用、消除障碍,并负有罚锾的行政责任。
换言之,骑楼廊道若有数住户分别违规占用其门前骑楼,妨碍公众通行,无论其违规行为发生之先后,均应各自负起行政法上的责任,发生在前的违规行为(指增建墙面),无论其占用状况是否消除,均不影响该骑楼尚具人行道性质,也无从让发生在后的违规行为(指骑楼违停)因此具有法律正当性,而卸免行政罚之责任。
二审改判原判决撤销27张罚单的部分均废弃,巫男一审之诉驳回,该27张罚单依法仍须缴纳罚锾,全案定谳,不得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