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丁姓男子去年4月5日上午8时许骑机车到彰化县员林市某中油加油站加油,利用被害女加油工不及抗拒之际,伸出右手捏了被害人臀部1下,被害人受到惊吓立即告知站长,并改由另名男员工为丁男加油。

加油站站长出面向丁男说该处装有监视器,丁男回应「是不小心的,歹势歹势」,加完油即骑车离开。被害人不甘受辱,报案由警方调阅监视器、通知丁男到案后,报请彰化地检署起诉。

丁男向法官坦承骑机车加油时,手触碰被害人臀部,但矢口否认有何袭臀之性骚扰犯意,辩称:「因为我坐在机车上要加油,机车靠近收费处,我手往口袋里掏钱,不小心碰到她」。

法官当庭勘验加油站监视器画面,发现丁男停等加油时,伸手触碰被害人臀部的动作,乃是右手臂往后拉伸,还向外展开右前臂,将右手绕到被害人臀后,而他右手伸进裤袋掏钱时,右上肢的动作不大,更不用拉伸、外展,相较之下,丁男伸手触碰甲女臀部的动作应是故意,戳破他所谓「不小心」的说法。

法官痛批丁男在人来人往的加油站公然犯案,行径大胆,犯行经监视器摄录历历,显然是刻意为之,证据确凿,但他仍面不改色,矢口否认犯行,更埋怨被害人求偿金额过高,指被害人与站长套招敲竹杠,丝毫不在意其犯行对告诉人所造成之心理惊吓,犯后态度甚为恶劣。

彰化地院一审依性骚扰罪将丁男判刑8个月,未宣告缓刑;丁男提起上诉,仍坚称是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且对方求偿金额太高,他年事已高、家境不好,才无法调解,且原审判刑太重,请求从轻量刑。

不过,台中高分院认为丁男迄今仍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其损失,犯罪后的态度也没有改变,并无可以轻判的理由,二审驳回其上诉,全案定谳,丁男依法将入监服刑。

台中高分院。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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