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陈时奋控诬告案,高院今日上午9点30分宣判,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高虹安被依犯诬告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由于诬告罪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罚金;但据《刑法》第41条第3项规定,被判6月或6月以下刑期,且不符易科罚金规定者,得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将有机会免入监服刑。
事件缘于2021年,高虹安因不满笔名「翁达瑞」的旅美教授陈时奋,在脸书发文指称「被指导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等言论,愤而提告加重诽谤罪;陈时奋获不起诉处分后,反向法院自诉提告高虹安诬告。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官认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论文有抄袭情事,仅因逢选举,为避免选情受到影响而虚构陈时奋所述不实,导致陈无端遭受刑事侦查,不仅虚耗侦查资源、妨害我国司法权之行使,还使陈需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法官也谴责,国内政治人物每当遭遇质疑操守或有违法情事时,尤其是选举期间,从不反躬自省自身过错,作为人民榜样,仅为图自己的政治利益,避免揭弊者继续追击及大众持续讨论而滥行提告,不求判明是非曲直,反将司法作为使批评者噤声之工具,而高虹安前案告诉之动机就是如此。
法官指出,高虹安先前大张旗鼓按铃申告,甚至接受媒体拍照访问,直指陈时奋有关她博士论文抄袭、灌水说词不实,并要求陈不要躲在萤幕后面,出来为言行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然而在侦查中却默默地以书状欲减缩告诉范围,就遭陈质疑论文抄袭的部分不愿提告,亦可证明高虹安动机可议。
法官审酌高虹安无前科纪录、素行良好,得为从轻量刑之考量;然而高虹安犯后不思其博士论文抄袭之情事昭然,具诬告之故意实属明显,仍一概否认犯行、饰词狡辩,犯后态度不佳,无从为其量刑做出有利考量,一审依犯诬告罪,判处高虹安有期徒刑10月。
高虹安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并采无罪答辩。高虹安出庭时曾表示,当初提告陈时奋涉加重诽谤,是因为陈对她有许多夸大不实的指控,例如被教授除名、博土论文达3分之2抄袭等语,而非针对她被指涉抄袭的部份;同时,她也举林智坚论文被认定抄袭一事为例,指出陈曾主张林未抄袭,却指控她博士论文抄袭,质疑陈「双标」,请求法院基于无罪推定、罪疑惟轻原则,改判她无罪、还她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