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庄姓女子带著约1岁的女儿和吴姓男友(2019年已结婚)在2018年4月至10月间于大溪区租屋居住,期间吴男徒手或持棍殴打庄女的女儿致其全身伤痕累累,且因平时负责照顾女儿的庄女未提供充足的饮食,致其女骨瘦如柴,2018年10月11日,因无呼吸和心跳,经庄、吴2人送医后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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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医护人员发现已1岁多的女童不仅全身伤痕累累,且骨瘦如柴,体重只有5公斤,相较同期女童约10公斤至少差了一半,察觉有异通报警方揪出上情后,将庄、吴依法送办。
桃园地院审理时,吴男坦承犯行;庄女虽否认殴打被害人,然其明知吴男长期殴打被害人,其为被害人之母,居于可防止之地位而不防止,与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相同,庄女就吴男持续虐打庄童而受有上开伤势,自应负正犯罪责,并有卷内事证,二人犯行均堪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庄女为被害人之母亲,吴男时为庄女之同居男友,共同恣意伤害及凌虐年仅约1岁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大量伤势,应予严惩;复考量吴男为主要下手实施殴打之人,庄女为消极未尽保护教养义务,犯罪参与程度有别,兼衡2人犯后态度等,依同犯妨害未满16岁之人发育罪,判处庄女有期徒刑2年8月,吴男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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