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审理高虹安涉贪助理费案,今日召开最后一次准备程序庭,高虹安的委任律师日前递状舍弃传唤5名证人,但坚持声请传唤她于2020年间私聘的「隐形助理」林家兴,整场庭讯仅15分钟便火速结束,法官谕知9月30日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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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去年7月26日遭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另外,同案被告陈奂宇判处1年徒刑,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黄惠玟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王郁文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陈昱恺无罪,而高虹安犯所得11万6514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

北检认为,原审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但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的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上诉指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没有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北检还强调,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所以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有有漏未没收,而王郁文则自始未坦承犯行,并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显不相同,不宜宣告缓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