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凃男在新北市一间安亲班担任负责人兼老师,一对小姐妹花A童、B童为该安亲班学生。2017年间,姊姊B童开始出现自行脱裤等异常行为,更在某次回家后童言童语道「凃老师抠屁屁」,经妈妈追问之下,才发现凃男竟在安亲班教室内,将手伸入B女童内裤触摸其外阴部,并以手指插入其阴道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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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妈妈前往安亲班找上凃男理论,并要求凃男提交一份由他撰写的自白书,不料事后回家阅读时,妹妹A童见状竟要求在自白书中加上她的名字,妈妈才惊觉A童也遭凃男染指,A童则证称凃男会利用午休时间,将手伸进去其内裤,并从屁股摸到「尿尿的地方」,前后共摸了11次。
妈妈得知后愤而报警,交由新北地检署侦办后,依法对凃男提起公诉。B童妈妈为了搜集凃男的犯罪证据,趁著B童心情较为放松时,要求B童将凃男行为示范给她看,并将示范过程录影,B童便将手伸入私处部位摆弄,以手指伸进阴部抠动,更称「凃老师说摸屁屁手要一直抠~喔喔~抠」。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参酌B童于影像中的说词与审理期间证述无矛盾之处,加上B童特教班老师、安亲班主任、钢琴老师、家教老师等人的证词,显示B童被凃男性侵后,曾向他人表明自己遭到侵犯,且出现「掀衣」、「脱裤」、「撩裙」、「命老师将脚张开」等异常行为,甚至在听到「凃老师」3个字便放声尖叫,因而认定凃男性侵事证明确。
新北地院审理后,一审依对未满十四岁、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处凃男有期徒刑7年6月;至于凃男对A童所涉猥亵犯行,法官则认为此部分多为A童单一指述,并无其他补强证据可佐,因而谕知无罪。
案经上诉至二审,高等法院考量B童有中度智能障碍,较容易受到暗示性及诱导性问题影响,母亲在拍摄影片时也不断指示B童示范被碰触的部位及动作,认定B童指证存在瑕疵,逆转改判凃男无罪。检察官不服再提上诉,最高法院针对凃男猥亵A童部分驳回上诉、无罪确定,但撤销二审对性侵、猥亵B童的无罪判决,并发回高院更审。
全案再度回到高等法院审理,更一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凃男仅以手指触摸B女童生殖器及外阴部,核与B女童经诊断处女膜不完整之事证不符,此部分尚有违误,故撤销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部分,同一审判决依犯未满十四岁、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处凃男有期徒刑7年6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