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莹真表示,周台英违反《人体研究法》规定,没有提供完整的资讯、没有事先取得同意,也没有使研究对象可随时撤回同意等等行为,最严重不过是罚锾、终止研究等行政处分而已。但强迫抽血行为还涉及更严重的《刑法》强制罪、伤害罪的问题。

她进一步说,周台英没有事先取得同意就强行抽血,甚至以毕业学分威胁学生配合,完全符合《刑法》第304条,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同时她提到,在没有得到同意的前提下,以针头扎入人体,对人体进行物理性的侵害,并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赖莹真说,人的血液检体里包含许多相关资讯可进行分析,这些血液资讯亦可识别出被抽血人的个资,因此人的血液检体亦属于个资的一部分。周台英长期且普遍性对女足成员进行抽血,而没有履行《个资法》规定合法搜集个资应具备的要件,例如要取得同意或法律明文规定等等步骤,也构成违反《个资法》,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她强调,除了教练的刑责之外,学校也脱离不了关系。过去法院的见解便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属《国家赔偿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其教学活动属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因此学校教师教学上有使学生的自由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国家应负赔偿责任。而依《国赔法》规定,台师大属于赔偿义务机关。

赖莹真批评,台师大的声明中,从头到尾只讲到《人体研究法》,没有说明《刑法》、《个资法》的刑责,没有帮助学生采取法律行动,「连调查报告到底调查出什么结果都不知道,更把自己的国赔义务撇得干干净净,看到一所国立大学这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实在令人遗憾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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