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扣案资料计算,认定im.B案吸金所得新台币83亿余元,其中曾耀锋、张淑芬犯罪所得达77亿多元,扣除发放的本金、利息及业绩奖金,以及赔偿或发还被害人,尚余71亿多元。

一审依银行法「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洗钱罪」判处曾耀锋应执行16年6月,并科罚金250万元;张淑芬应执行12年2月,并科罚金150万元,两人应共同没收71亿多元。

案经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币83亿3725万元,其中曾耀锋与张淑芬犯罪所得达70亿多元,两人皆对犯罪事实均坦承不讳。

二审判决,曾耀锋共犯银行法的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13年徒刑、洗钱罪3年5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科罚金240万元,犯罪所得35亿2649万8082元追缴没收;张淑芬共犯银行法的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9年6月徒刑、洗钱罪1年11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并科罚金140万元。

全案上诉最高法院,法官30日认定银行法部分,并无违误驳回上诉而定谳,另涉洗钱部分及犯罪所得没收、追征部分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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