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也强调,多次会议内容显示,他一直坚持廖氏父子办理自办市地重划需获100%地主同意才能办理变更,而土地变更案的主管机关是营建署,桃园市府根本没有决定权,市府也是依据营建署的「建议」由地政局、都发局做规划和提案,其间与廖姓父子根本没有对价关系,检察官的起诉内容是「竹竿『斗』(接)菜刀、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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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主任检察官吕象吾则指出,今天辩护人再次声请勘验会议录音,并没有说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检察官起诉的罪名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只要郑文灿基于市长的职务身份收取500万元,就会构成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不论后续的都市计划变更程序是对的还是错的,也不论是郑文灿想做或是别人建议的,都不会影响犯罪成立。
吕象吾强调,检察官始终未主张土地变更程序违法,而行政机关采纳人民陈情的诉求,这样的行为本身也并不违法,但问题是郑文灿在多次开会的过程中,不仅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诉求,甚至还在会议中做出了有利于廖俊松的决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廖俊松交付500万元给郑文灿时,纵使是再没有社会经验的人,也能够清楚联想到对方给钱的用意。
公诉检察官邱健盛亦表示,郑文灿时任桃园市市长,参与历次会议,当然知悉廖俊松等人的请求是甚么,也当然知道到底是为了哪块地,我们已经无数次说明郑在本案的职务行为是甚么了,勘验了这么多次会议纪录,审检辩三方早都知道对价关系是指500万元跟9.12公顷土地的后续变更。
郑文灿律师团则指出,从本日勘验106.3.31会议纪录可以明确发现,报请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为时任营建署署长许文龙于会议第一次提出之建议,又此为部定计划,故在该次会议后半段,郑文灿基于尊重营建署之行政指导,才请桃园市政府同仁规划提报国家重大建设,根本不是如起诉书所称早在105年12月廖俊松等人即积极向郑文灿陈请请托,由桃园市政府函报行政院争取为「国家重大建设」,起诉书显然是刻意倒置时序;另外报请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之法律效果,仅可以让51公顷取得个案变更的资格,与9.12公顷是否能自办市地重划,毫无关联,更没有起诉书所谓透过争取「国家重大建设」,得以解套9.12公顷需土地所有权人百分百同意始得办自办市地重划此一要件,所以从本次会议纪录就可以清楚显示郑文灿与廖姓父子完全没有对价关系之合意。
郑文灿律师团表示,从本日勘验106.5.9会议纪录则可发现,依照会中郑文灿的完整发言,公六用地是否变更,端看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然而,即使没有美光公司之需求,因华亚科技园区有100多家厂商,仍有扩厂用地的需求,因此工五扩大案仍要继续推动。起诉书所称「以美光公司设厂为由,据以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检察官的片面臆测与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