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队接获报案,指东区公园东路有起机车追撞事故,但队员王御蒲赶抵现场却只见曾男在现场,没看见另一当事人,先排除现场交通后,旋即回队调阅监视器画面,并查出是陈女机车遭后方曾男追撞,只是陈女当场并未停留就离去,正当要通知她到分队说明时,陈女又在一小时后返回现场报案。
陈女向警方表示,车祸当时虽有察觉被碰撞,但因力道不大且认为无肇事责任也没想要追究,所以才离开,但后来发现车子有受损才又返回现场,对于明明是遭追撞却可能被认定涉及肇事逃逸,陈女坦言感到相当委屈。
警方说明肇事逃逸为公诉罪,无论肇责归属如何,最好就是留在现场协助处理;倘若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恐因未能及时协助,造成延误救助酿成更大的伤害。针对陈女肇事后未留在现场的情形,警方将依规定函请相关单位进一步认定,厘清是否涉及肇事逃逸。
警方呼吁,车祸发生后,当事人皆应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事故导致伤亡后逃逸,依法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无人受伤,仅造成财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仍将处以新台币1000元至3000元罚锾,并吊扣驾照1至3个月,警方提醒民众切勿心存侥幸,以免一时疏忽酿成更大法律责任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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