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检检察官陈新君昨率同法务部调查局屏东县调查站、新北市调查处、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桃园市调查处、中部地区机动工作站、东部地区机动工作站、台东县调查站及宜兰县调查站等单位,持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前往中国国民党桃园市党部、南投县党部、花莲县党部、台东县党部、李姓被告、黄姓被告等处执行搜索,约谈犯罪嫌疑人9人、证人6人,合计15人到案说明,并查扣相关证物,相关事证进一步分析厘清。
屏检表示,2名被告涉犯罪嫌为刑法伪造文书、个人资料保护法非法利用个人资料、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未经同意伪造、假冒提议等罪。被告李得全谕知50万元交保;被告黄碧云部分,检察官声请羁押禁见。
屏检指出,因部分犯嫌路途较遥远,尚未到地检署完成复讯,待所有犯嫌复讯完毕,会再完整说明,目前仅公布李得全及黄碧云强制处分结果。
裁定书中指出,被告黄碧云为中国国民党组发会副主任委员,负责选务工作。黄与李得全、隋、柯、谢、卢及张等人,于民国114 年1 月25日起至同年2 月2 日止,在台北市中山区八德路2 段232至234号之中国国民党1 楼组发会办公室或中山厅,抄写该党电脑或名册内之党员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址等个人资料后,于114 年2月6 日送件至中央选举委员会而提出立法委员伍丽华之罢免案,嗣经发现上开名册中,有1017人不符资格(含提议前已死亡、重复提议、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姓名错误或不明、户籍地址错误或不明、身分证统一编号错误或不明),遂要求张姓领衔人补件。讵其等竟于114 年3 月5日,以同样不法手段,补提伪冒代抄之提议人名册予中央选举委员会。经查对,仍有504人不符资格。
法院指出,被告经讯问后坦承有交待抄写提议书之事实,并据共犯隋等人及证人陈、李等人证述,调查局鉴定书及提议人名册在卷可证,足认涉犯刑法第216 、210 条之行使伪造文书罪、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妨害个人资料使用罪、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8条之2 等罪之嫌疑重大,又本案尚有共犯卢、谢未到案,且被告是否受他人指示,并未陈明,如任被告在外,实有影响共犯或证人之虞,而有致案情隐晦不明之风险,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