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认定,郭毓庭为求掌握总统行程动态及会见政坛人士名单,从中判读民主进步党未来选战方针或政策风向,冀能预先布局、游说具政治影响力之相关人员,竟要求其友人曹耿志(保安警察第六总队第一警官大队特种勤务人员,借调至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担任总统府侍卫室警卫任务)泄漏赖清德总统每日行程动态、会见人员名单。曹耿志因此收集赖清德总统逐日行程动态等情讯,并将相关对话情讯泄密予郭毓庭。

热门新闻:涉诈助理费1473万遭雄检起诉!林岱桦:用行动证明清白

这起泄密案是检调侦办案件时,从涉案人手机中发现竟有总统相关行程,且是特勤内部机密档案,还有不公开行程及总统接见国内外人士名单、维安警力配置及移动路线等。检调查出来源是万里警卫室的曹耿志,发现他多次转传总统行程给郭毓庭,怀疑他是否遭对岸吸收,侦结后依泄密、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等罪嫌起诉。

法院则认为,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机密,指为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对政府机关持有或保管之资讯,经依本法核定机密等级者。」是就国家机密之认定,除具秘密之实质外,另须经由主管官署之指定,倘若有任何一种情形之欠缺,实不能认为属国家机密。国家机密之核定,应于必要之最小范围内为之,国家机密保护法第5条定有明文,是关于国家机密之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与政府资讯公开间之衡平,就国家机密保护法所称之国家机密,采取上开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始得认定,方能于国家机密之保障范围内,兼顾宪法上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实现。

判决书指出,检察官认总统行程是属国家机密,主要是以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114年2月13日函示为主要依据,但未说明总统行程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条规定核定之必要性为何?第4条规定其机密等级为何?第7条规定核定之权责机为何?第11条、第13条规定解密条件为何?因此总统行程是否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无疑。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新北微风运河惊传命案 通报失踪66岁男陈尸岸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