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庆阳海洋承揽海科馆营运兴建案,因工程进度落后,陈庆男自2015年7月起3次指示专案助理梁耕华、建筑事务所协理郭一昌制作不实工程进度图,并交由建筑师许铭阳等人在进度证明书上用印,向联贷的5家银行申请核拨工程款。联贷银行误信庆阳海洋的工程进度依照合约进行,分3次核拨1.67亿元、7200万元及6600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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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高雄地方法院依违反银行法、诈欺取财等罪,判陈庆男有期徒刑6年10月,梁耕华5年6月、许铭阳1年9月、夏雯霖、彭信苍各2年,郭一昌事证不足获判无罪。

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改判陈庆男7年10月,郭一昌改判3年6月、梁耕华则判3年,而许铭阳、夏雯霖、彭信苍等3人则在进度证明书上用印,显然刻意放水,也被列为共犯,各判3年8月、4年、4年徒刑

全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2021年11月驳回陈庆男、郭一昌、梁耕华等3人上诉定谳;被控参与诈贷的许铭阳、夏雯霖、彭信苍3名建筑师,最高院则认为犯罪事实有再调查必要,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高雄高分院更一审时,许铭阳等3人辩称不知道工程进度伪造,且庆阳海洋还积欠他们事务所款项,并没有跟陈庆男一起向银行诈贷。

合议庭认为,海科馆工程查核与监督由郭一昌任职建筑事务所负责,许铭阳等3人信任郭一昌制作工程进度图,才于证明书上签名。许等3人应是等到诈贷案爆发后,才知道当时所间的工程进度图造假,且许等人事务所和庆阳海洋还有1140万元款项未结,应无与庆阳朋分不法所得意图,均判无罪

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再撤销发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审今宣判,合议庭认定许铭阳等3人参与诈贷,诈贷部分为1.6亿元及7200万元部分,许铭阳判两罪合并判1年8月,夏雯霖、彭信苍则判1年9月,可上诉。

高分院指出,被告3人均有建筑师身分及专业,本应依专业据实认定工依其等专业据实认定工程进度后出具证明书,却依业主要求,出具不实证明书,使联贷银行依错误之工程进度拨耕华之要求,出具不实证明书,使联贷银行依错误之工程进度拨款

许铭阳在出具证明书期间,因儿子罹癌住院款,高分院考量被告许铭阳请长假,证明书相关内容均是听夏雯霖说明后才签章,恶性较被告夏雯霖、彭信苍为轻,因此所犯2罪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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