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郭哲敏为全案首谋的主要角色,依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获利程度、赌博与非法办理汇兑收付总额,及其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并考量郭否认犯行,因此依《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的非法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罪,判处11年8月。

合议庭指出,郭哲敏为AE集团负责人,主导综理AE集团各项业务,并以集团名义,自2018年1月间起陆续设立睿世等6家公司,开发线上博奕游戏并经营跨境线上赌博业务,郭哲敏等人另与境外经营线上赌博网站业者自2018年1月起2022年10月止,由郭主导共同经营线上赌博「包网平台」,从中收取赌博获利抽成费用,共计获利至少1.1亿美元(约35亿7943万余元台币)。

法官还指出,郭哲敏为避免收入转入我国地下汇兑损失、赚取地下汇兑汇率差额及隐匿赌博、汇率差等,因此自2018年7月起,出资成立地下汇兑集团,并以北市内湖区69会所为据点,组织干部分工从事洗钱犯行,并将经营线上博奕的犯罪所得35亿余元自境外移入国内,另非法经营地下汇兑,经手金额高达218亿余元,共计获利1.2亿余元,再以持有的泰达币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