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自2023年2月起在春兰割包任职,负责切菜切肉、洗菜、清洁等工作,每周工作6天,月薪约4万元;2023年5月20日地内发生气爆,江女闪避不及被热油泼洒到四肢,造成她双上肢烧烫伤及双下肢烧烫伤二度,占体表面积约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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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送医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在家休养2个月后,春兰周姓老板认为江女已经可以上班,请她赶快复职,但江女认为她伤势还没痊愈,要再多请假1个月,却被周姓业者拒绝,直接寄出存证信函直接中止双方雇佣关系。
江女认为自己工作受重伤,结果老板却将她开除,提告求偿298万余元。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周姓业者称气爆原因是炉具行工人更换零件后,未将瓦斯压力调低所致,不能把受伤的责任算他头上。
周男指,江女受伤后无法胜任原本工作,打算让她去接听电话订单、装饮料等轻便工作,但江女却持续请假不回来工作,才会把她开除。

不过,承审法官认定,原告已于112年7月24日持高医诊断证明书向被告请假1个月,但被告却于原告请假期间即通知原告复工,并于同年8月21日以原告无故连续旷职6日为由,寄发存证信函终止两造间之雇佣契约,然当时仍在原告所受伤害之医疗期间,被告终止劳动契约并不合法。原告得请求被告给付劳动能力减损、医疗费用补偿及精神慰抚金等项目,共计2,744,232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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