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小明与妻子小花住在新北中和区,2人已分房而居。2024年间小明因怀疑小花外遇,为了搜集证据,未经小花同意便在她房间内装设针孔录影机,并将镜头对准床舖、衣柜,拍下包含小花更衣时的裸露性影像等私密画面。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小明仅因怀疑小花外遇,摄录他人性影像行为长达逾10个月,显然欠缺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观念,不只侵害小花私密领域最核心的性隐私,更造成小花受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及创伤。但考量小明犯后坦承犯行且有表达和解意愿,并提存7万元给小花,犯后态度尚佳、有悔意,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
法官并审酌小明因婚姻问题,一时失虑而犯行,且犯后坦承犯行,也提存7万元给小花,足以认定小明已尽力弥补损害,应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认为以暂不执行其刑为当,宣告缓刑2年,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谕知小明于缓刑期间内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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