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于2020年11月,宜兰县某国中一名国三生张女于上课时间离开班级教室,步行至附近市场后发生坠楼事故,下午经民众发现送往医院急救后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家属主张,校内辅导老师明知女儿为高关怀学生,却未落实辅导机制,甚至连科任老师都毫不知情,女儿于课堂中缺席竟也未依规通报;加上国中大门、围墙形同虚设,监视器无人观看,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造成女儿得以离校,全校却无人知晓。
家属控诉,校方迟至下午才发现女儿不在学校,距离坠楼时间已过3个半小时,流失急救机会,认为种种缺失与女儿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提起国赔诉讼,共求偿逾600万元。
一审判家属败诉,校方无须赔偿。全案上诉高等法院,高院审理认为,张女属高关怀学生,应依相关规定确实掌握危安及出席状况,校长却没有召开工作检讨,进而研拟日后辅导、评估措施以及危机处置,也未就张女属高关怀学生一事告知科任老师等人,导致老师发现学生缺席时,仅以口头询问同学,显然未尽对张女的保护义务。
高院审酌此案家属应承担自己及张女50%的过失责任,罗东国中则应负担剩余50%的过失责任,较为公允,并依此过失责任比例核算,家属得请求校方赔偿金额分别为125万、139万元,合计共264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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