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黄男任职陆军十军团所属机械化步兵第234旅步2营机步3连的上士班长,2020年6月间接任连经理装备督管人员,在库房陆续发现因部队移训或交接所多出来未列帐的战斗背心内蕊8片,他未依规定缴回,反而开拆其中1片研究内里是否另有识别标记后丢弃,将其余7片迳行留存于库房内。
2023年5月间,黄姓上士得知其所属连队孙姓等3名士官,向其所领取的战斗背心皆缺少内蕊1组(每组2片,共3组6片),而无法通过装备检查,遂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意,向孙男等人诈称有管道可代为购买内蕊,每组5000元。孙男等人同意,遂先后各自交付5000元给黄男,黄男将6片内蕊分别交付给孙男等3人,共诈得15000元。
同年11月下旬,黄男得知许姓士兵遗失先前所领取的1片内蕊,无法于12月1日退伍前缴回,向许男诈称可以1片3000元之价格代为购买内蕊,又以此方式得手3000元。黄男后来被人检举,军方调查后依贪污罪将他移送法办。黄男坦承犯行,被检察官依贪污罪起诉。
法官认定黄男犯下2次「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因为他在侦查中自白并自动缴回贪污所得18000元,依贪污治罪条例可减轻其刑;另外,同法也规定情节轻微而所图财物在5万元以下者,也可减轻其刑。
法官再考量黄男犯后深具悔意,已婚并育有2子,目前仍在军中服务、同时在二技进修等情状,2次予以减刑后,2次犯行分别判刑1年10月、1年9月,应执行2年徒刑,缓刑3年,并向公库缴纳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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