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杨文升自民国107年7月至109年9月间担任驻奈及利亚公使,综理驻奈及利亚台北贸易代表处业务,涉嫌将自己与配偶、女儿聚餐或供个人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或食材消费,报支「馆长交际费」,诈领总计483.36美元(约新台币1万5467元)。

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起诉杨文升,考虑杨男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所得都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情节轻微,请法院减轻其刑。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处杨文升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1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提供150小时的义务劳务。杨文升对科刑部分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原审审酌杨男行为时担任驻外公使,竟为贪污犯行,显见欠缺尊重法治概念,更有损台湾外交形象,但考量杨男智识程度、家庭状况及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犯罪所得,以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等一切情状,而量处相关刑度,并无不当。

高院认为,杨男身为驻外使节,一言一行均代表国家形象,遵守法令意识及自我要求程度应远高于一般公务员,却有违国家托付,且无视国民对于公务员廉洁性的要求,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使国家在外清廉形象蒙羞,难认有何情堪悯恕之情,杨男上诉无理由,判决驳回。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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