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女童与亲戚同住,她的表姨丈平时都在高雄,周六、日才会回到事发地点,去年6月1日深夜11时,女童在浴室洗澡,表姨丈在外询问「要不要敷脸」,女童听到后开门探头出去查看,没想到表姨丈直接把门拉开,敷脸后还用手捏女童胸部及背部,又往下触摸大腿内侧跟「尿尿的地方」,男子进入时还拿著手机,萤幕显示是相机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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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发现女童情绪不稳落泪,询问才得知此事,立刻依程序通报,由台南市警局妇幼队报请台南地检检察官侦办并起诉,从被告遭查扣的手机内,的确存有他拍摄女童的性影像照片,当时女童脸上敷著白色面膜,脖子处仅披挂一条毛巾几乎全裸,仍露出胸部、私处等隐密部位。
台南地院审理期间,表姨丈因犯后坦承犯行,又和女童及其母亲进行调解成立,也答应要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犯后态度尚可,加上之前未有任何性犯罪纪录,依刑法第59调酌量减轻其刑,依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被告4年徒刑。
他不服上诉二审,今年3月底出庭审理期间,他竟然动手拍了女童左侧大腿,让女童感觉仍继续遭到骚扰,出现生气、不舒服、恶心等情绪反应,因此提出陈述书,表姨丈确认为是一般玩闹、没有猥亵意味,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酌后认为他犯行严重,主观恶性重大,无从认定有悔意,撤销原判决改处7年2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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