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赖姓高中生名下拥有亡父留下市价约5亿的房产,地政士助理夏朝源因职务之便得知赖男名下有多笔房产,2023年5月4日带他前往户政所登记同婚,不料,赖生2小时后就在夏男10楼住处离奇坠楼身亡。
赖男家属认为夏男为了继承赖男的庞大遗产而谋财害命,控告他杀人罪。检察官认为夏男为谋取遗产与赖男假结婚,但查无杀人罪证,依伪造文书罪将他起诉,杀人罪则不起诉处分,家属声请再议,由台中高分检发回台中地检署续行侦查。而夏朝源伪造文书罪被判刑1年6月确定,已入狱服刑。
台中地检署表示,本件再议声请案,承办检察官会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潘至信法医师、与原鉴定人曾柏元法医师第2次共同解剖死者遗体并采集必要检体,结合相关鉴定报告及物证,并重返现场勘查采证,侦查终结仍认被告 2 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
检方说,死者是因多处骨折、多处脏器破裂、气血胸、腹腔内出血而死亡,坠楼瞬间监视器画面显示死者当未脸部表情、肢体反应,且坠地后尚有心跳及血液循环,研判死者系生前坠樓;死者血液、尿液均未检出酒精成分,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見毒药物成分。
死者鼻中膈下方软组织、口腔黏膜层、脸部肌肉及软组织、舌根、会厌软骨及咽喉闭口与左右颈动脉等处,均未見有遭压迫、出血证据。死者身体除有高处坠落造成伤势及医療处置伤口之外,未見手脚有防御性伤口或有遭限制行动之痕迹。
另外,死者坠落倒卧处距離建筑物之水平移行距離为 3.36 公尺,假设系意識清楚、非自主性遭外力强行抛出10樓阳台欄杆而坠樓,本能反应应会奋力抵抗、抓握欄杆以求自救,不至于发生长达 3.36 公尺之水平移行距離,故此假设与客观事证及经验法则均不相符。案发现场阳台欄杆左侧抓握痕迹检出死者之 DNA 型别,均可研判死者系生前坠樓,且系在未遭受毒药物影响或受暴力控制之情形下坠樓。
检方说,相关解剖、检验报告均排除死者体内有麻醉药品「利多卡因」,也无法认定死者有遭注射「氯化钾」。
检察官依据解剖鉴定报告、综合专案小组搜集证据,研判死者系自己翻越10樓高达1.28公尺(死者身长169公分)之阳台欄杆,脚踩在阳台外缘之凸出平台上,在欄杆外侧面向屋内客厅,以双手抓住欄杆台面(因此在阳台欄杆表面、欄杆下方强化玻璃、欄杆外侧阳台前缘凸出平台等处留下迹证,并在欄杆左侧之擦抹痕上留下其 DNA),以其脚蹬離阳台、身向后仰之方式坠樓,研判死亡方式极可能为「自殺」。
检方强调,检察官侦办本案迄今,始终未预设任何立场、亦未排除任何可能性,谨以还原事实真相、替死者发声为信念,本于科学侦查之实证基础,穷尽一切可能之调查方法全面搜证,对于警方、法医研究所及台大医学院等机关之证据资料、鉴定意見,亦均详细检视、反复勾稽,均无从认定本案被告 2 人涉有殺人罪嫌,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原则,以不起诉处分侦结,告诉人如有不服可声请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