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恶继父和妻子,以及妻子与前夫所生的一对未成年女儿在111年4月起至113年5月前,共同居住在桃园市,并开设槟榔摊维生。111年4、5月间某时,继父不顾年纪较长的继女拒绝,违反其意愿,戴上保险套后将生殖器插入下体,以此方式对当时只有15岁的被害人强制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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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继父食髓知味,至去年5月16日前,分别在槟榔摊、车上、住处,以每周1次之频率性侵被害人;去年5月16日,连继女南下照顾外婆时,也不放过她,予以性侵得逞。
去年4月间,继父在槟榔摊对另名还未满14岁的继女表示,「压力很大,陪我一次」等语,继女拒绝后,遂将其带到房间质问:「难道你喜欢女生?你的第一次不能给我吗?」并褪去自己之衣物后将继压制在床上,无视继女拒绝,将衣服往上拉并揉捏胸部,复隔著制服裤子触摸下体,所幸继女挣扎而无法解开制服上衣钮扣,亦因继女以手阻挡不让其拉下裤子而未遂。
2名被害人忍无可忍之下,通报113提告后,由桃园地检署依法起诉。继父坦承犯行,桃园地院审酌,继父为逞一己之私欲,即罔顾伦常,且因长期性侵害年纪较长的继女,造成心理上难以弥补之阴影及巨大创伤,甚至到精神科就诊,所为至为可议,依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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