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车记录器画面中看到,4月9日早上9时许,捷运红树林站前的车辆不算多,但李先生的画面中清楚记录著救护车声从后方传来,正好遇上号志转为红灯,行驶在无车的内侧车道也停下稍等,不料行穿线上的民众却未见停下脚步礼让,反而一个接一个的「经过」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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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画面中判读,第一辆救护车花了7秒才通过,第二辆则是花了17秒通过,让坐在车内目睹一切的李先生,气得说出「都是车为什么还要走?」无奈的「呵呵」,也将影片爆料给《壹苹新闻网》。
新北市消防局表示,该2辆救护车为执行车祸轻伤及长辈身体不适的送医案件,2人送医后无大碍,但仍呼吁民众不管是开车、骑车或是走在行穿线上,遇到鸣笛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等,都应停下避让。

辖区淡水警方表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遇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在后跟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放置于路上之消防水带争道行驶,可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
另第74条规定慢车驾驶人,遇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可处新台币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淡水警方补充,经查现行法规并无规范行人,未立即避让救护车通行之处罚,但仍呼吁行人或驾驶在道路上有遇救护车时,请务必立即避让,优先让救护车通行,以免延误救护车将伤患送医。
日前高雄有行人未避让救护车,但因现行法规如警方所说未明确规范行人部分,交通部也提出解释,救护车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于道路具有优先通行权,除各类车辆应避让外,行人过马路也应礼让救护车优先通行,若有不礼让妨碍救护车优先通行或妨碍其他车辆避让,导致妨碍道路交通运行之事情,依个案具体事实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第1项第4款妨碍交通之规定,处500元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