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黄姓男子(29岁)108年8月26日因酒驾而为桃园地院判刑3月确定;去年2月14日晚间至翌日凌晨,在桃园市桃园区友人住处饮用啤酒后,仍于同日6时许驾车上路,并于同日7时8分许,在桃园区自强路与镇三街口,驾车撞击当时正在行人穿越道上横越马路之刘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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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警方据报到场,于同日7时27分许测得黄男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36毫克,而刘姓行人虽经紧急送往桃园市桃园区圣保禄医院救治,仍因受有头部外伤并颅内出血等伤害,致中枢神经休克,在2月26日5时48分许不治死亡,全案经桃园地检署起诉后由桃园地院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审理。

国民法官认为,黄男有酒驾前科,仍在酒后开车上路,且未注意车前状况、未礼让行人而撞击当时正在行人穿越道横越马路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丧失宝贵生命,被害人家属受有难以抹灭之伤痛,对公众往来之安全亦造成相当危害;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报警或对被害人施以救助,且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或进行赔偿,而犯后未受羁押,却未曾向被害人家属致意,于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曾与家属相约探视但并未赴约,于辩论终结前始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然审酌黄男案发后留在现场、犯后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为高中毕业等情,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月。

禁止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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