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吴员开枪争议在于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条例》中「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致命部位」两大要件?开了第1枪后是否仍有必要再开第2枪?这可能是吴员以3万元交保的主因,也是检察官未来侦办的重点。
根据调查,蔡姓男子无业,与从事水电工程的陈姓女友(43岁)同居在陈女的住处,蔡男疑因怀疑陈女劈腿,今天凌晨0时许酒后与她发生争执。头份警分局2名警员获报抵达现场,发现蔡男手持2把菜刀,涉嫌将陈女挟持至1楼,并对著警方叫嚣。
警员掏枪喝令蔡男「放下刀子」,蔡男不听,反而持刀向警方进逼,其中1名34岁吴姓警员对他开第1枪击中其左手掌,蔡男中弹仍继续持刀进逼,吴员再开第2枪,击中蔡男的左胸口。蔡男当场没有生命迹象,送医抢救仍宣告不治。
苗栗地检署对这起案件十分重视,检察官案发后立即勘验相关影像档案,并到殡仪馆相验,询问陈女、警员、死者家属等相关人,以厘清发生经过,讯问后认为认为开枪竹吴姓警员涉犯过失致死罪,有犯罪嫌疑但无羁押原因,谕知以3万元交保。检方强调,目前只是侦查初期,本署会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厘清真相。
开枪的吴姓警员现年34岁,特考班毕业,在头份警分局任职2年,以3万元交保的消息传出后,引发网友哗然,绝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警察」,认为警员涉犯罪交保太夸张,「难道要等到女方被杀了,再来处理吗?这样都有事的话,以后哪还有警察会尽力抓歹徒?」也有人说:「好可悲,谁要去当警察?」基层警员则认为,开枪警员就算有过失,但也不可能逃亡,检方裁定3万元交保实无必要。

1名资深刑警说,根据《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第1项,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其中,第4款规定「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受危害之虞时」,第5款规定「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另根据同条第4项:「第1项情形,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认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将危及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得使用枪械迳行射击: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二、有事实足认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
资深刑警说,若新闻描述过程无误,当时蔡男持刀挟持女友,经警方喝令弃刀仍不听从,反而持刀(致命武器)向警员进逼,意图攻击警察人员及他人,应已符合上述用枪的要件。
不过,同法第9条也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吴员开枪时是否符合「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部位」两大要件,以及他开了第一枪击中蔡男左手臂后,是否仍有必要开第二枪,将是检察官侦办的重点,这可能也是吴员被谕知3万元交保的原因。
吴员昨晚被检方列过失致死罪被告裁定3万元交保后,头份警分局随即发声明表示,吴员因派案前往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制止被害人与警方生命危害因而开枪,「本分局对于苗栗地检署检察官交保之决定,虽感到惊讶,但也只能尊重,对员警因公涉讼,本分局将委任辩护律师并给予积极的协助,不会让勇于任事的同仁,孤独面对后续的司法缠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