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桃园一名罗姓男子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基于诈欺取财、洗钱之犯意联络,提供其名下台新商业银行的帐户与不详诈欺集团成员使用。该诈团成员取得前开帐户后,即以假检警之方式诈骗胡姓被害人,致胡男其陷于错误,而依诈团成员指示将其名下国泰商业银行帐户之网银帐号、密码交付诈团成员。
诈团成员再由胡姓被害人帐户转帐总计423万元至罗男的台新银行帐户内,并由罗男于2022年6月间相继提领后交与诈团成员,以此方式掩饰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罗男所涉刑事责任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月,并科罚金8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1仟元折算1日。
而胡姓被害人不甘损失,另对罗男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罗男未到庭,经法官审酌上情后判决罗男应赔偿胡男423万元。
另一名卓姓女子可预见提供个人金融帐户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之犯罪集团利用以诈术使他人将款项汇入,进而帮助他人遂行诈欺取财之目的,竟仍基于纵帮助他人实施诈欺取财、掩饰犯罪所得来源、去向亦不违反其本意之不确定故意,却仍2024年2月7日,将其所有之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帐户及密码交付予诈欺集团使用。
嗣该诈欺集团假冒投资者身分,向李姓女子招揽投资,李女不疑有他在2024年2月21日汇款80万元之投资款至指定之卓女帐户,其后李女发觉有异,遂报警处理,循线查获上情,并经桃园地检署起诉在案。桃园地院审酌卓女提供其中华邮政帐户、密码予诈欺集团,并与诈欺集团成员以共同诈骗李女,致李女受损80万元,李女请求赔偿80万元,自属有据,判决赔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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