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邱男去年2月26日下午3时许,在楠梓路上因行車纠纷与人发生口角,邱男捉狂痛骂对方「你真的是杂碎到家」、「社会就是太多人渣才会这样子」、「你他妈的王八乌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个小人」、「杂碎」、「你这个小人」、「社会多这种败類」、「社会的败類就你这种型的」。邱男不堪受辱,报警提告公然侮辱,指控邱男贬损他的人格评价与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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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邱男虽然坦承公然侮辱犯行,但公然侮辱的行为是要「故意发表公然贬损他人名誉之言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刑法第309条所处罚的公然侮辱行为,因欠缺稳定认定标准而有过度扩张外溢之虞,可能过度干预个人使用语言习惯及道德修养,或可能处罚及于兼具舆论功能的负面评价言论,对言论自由有过度限制的风险。
法官认为,为兼顾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语言文字等意见表达是否构成侮辱,不得仅因该语言文字本身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意涵来认定,若没有考量整体当下的脉络,仅因言词文字的用语负面、粗鄙,就一律处以公然侮辱罪,恐怕会让这样的规定成为「脏话罪」。
法官认为,邱男与对方是在马路上争执,飙骂时间仅约2分钟,邱男并非毫无缘由、无缘无故对人飙骂攻击,骂人只是在表达不满愤怒情绪,还没有达到导致告诉人自我否定人格尊严的程度,因此难以认定邱男的行为有到公然侮辱罪可罚范围,因此判邱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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