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营分局表示,文自派出所巡逻警组13日 4时38分许行经博爱、曾子路口,见杨男(25岁)驾驶自小客车违规多次闯红灯且车速飞快,警组伺机尾随等杨民于华夏、大中路口某汽车旅馆前临停时予以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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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当场表示,酒店小姐被带出场,与酒客发生纠纷,才会急著赶往协助处理,对警方开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1项危险驾驶不服拒签、拒收,并表示异议,员警当场开立警察行使职权民众异议纪录表给杨男。

 

员警为求慎重,下午5时许返所后立即检视行车记录器及秘录器影像,确认搜证不足,主动更改制单事由为同法第53条1项1款闯红灯及第48条1项2款不遵号志标线行驶。

杨男对外表示「酒店小姐有危险需赶往处理」,警方回应,员警当下陪同杨民在现场,只见徐男及陈女已站在某汽车旅馆前等待杨民,盘查双方均无异状且陈女未表明需要警方协助。

警方表示,文自派出所将致电杨民,说明警方最后举发的违规事实是「闯红灯」和「未依号志行驶」,并将以双挂号邮件寄给杨民。也告知杨民若对本交通违规举发案若再有质疑,可依程序提出申诉,警方将依规定协助处理;或对陈述结果不服者,先申请制发裁决书,并于收受裁决书后30日内缮具诉状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3条认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危险行为时,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6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同时吊扣假使执照6个月。

汽车驾驶人违规闯红灯可处罚款3600元至5400 元,并记点三点。汽车驾驶人不依标志标线号志行驶者,处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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